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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金华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征求《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全文内容如下:

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补齐创新驱动短板,全面落实《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强和规范金华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根据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位与任务

(一)重点实验室是我市重大科创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二)主要任务

1.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2.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3.组织开展科技创新。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围绕我市“2+4+X”产业体系,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4.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二、申报与认定

(一) 基本条件

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省科技领军企业和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金华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或围绕我市“2+4+X”产业体系、现代农业、海洋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领域。

2.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4%,或年研究开发费用均达到1000 万元以上。

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承担过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5.依托单位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 认定流程

1.发布通知。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不受理与已建实验室核心研究方向重复或类似的申请。

2.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编制《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省、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3.考察评审。市科技局按照《金华市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价指标体系》(见“阅读原文”附件1)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现场考察,择优确定重点实验室名单。评审考察内容包括:

1)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2)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3)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4)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5)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4.公示发布。经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三、建设与管理

(一)明确建设任务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责任书,明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和经费等内容,责任期自认定之日起2年。

(二)加强运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1.重点实验室所在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

2.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按照责任书要求,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3.依托单位要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4.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5.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6.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市科技局核准。

7.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在金华科技大脑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8.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9.对新获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四、考核与评价

(一)期满考核

2年责任期满的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考核优秀的,每家奖励15万元,并每年支持两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连续三年;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二)绩效评价

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金华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阅读原文”附件2)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1.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2.对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后续项目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3.对评价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10%以内,经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三)运行监督

1.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任务的,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严重违约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于取消资格的市重点实验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的认定申请。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     日起施行。

附件:1.金华市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2.金华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来源:金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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